实验室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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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学院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28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部     来源: 国有资产管理部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的通知》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爆化学品是根据《易制爆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易制爆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部是我校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主要监管部门。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监管全校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仓储、供应,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废弃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包装物以及使用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液的集中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是本单位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根据学校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经常开展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四)发生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事故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七条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购入的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八条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保 管

第九条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危险化学品仓库实行二级学院双钥匙管理制度。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核对实际库存情况,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严格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报警装置。

第五章  领用与发放

第十一条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填写相关申请,实行双人领用,两名学生领用时必须经指导老师批准。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第六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使用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及时、如实填写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纸质台账,对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第七章  处 置

第十五条  使用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无法净化处理的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