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山西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拟进入我校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接受学校相关的安全准入培训和考试,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落实
第四条 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建立、运行与监督执行。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师生参加培训、考核,核准学生准入资格,并与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并核实其准入资格,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操作。
第七条 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室,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核拨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章 安全准入教育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理工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方式:
(一)实验室安全知识自主学习。
(二)安全教育培训讲座、宣传展板、微信公众号等;
(三)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
第四章 准入资格取得流程
第十一条 拟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教职工及本校工作人员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一)参加学院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学习。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 校外人员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具体形式由二级单位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应在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前严格核实其安全准入资格。对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者,视情况取消其准入资格,须经过重新学习、考试并经实验室所属单位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准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